近日
浙江温州龙港发生
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台洗衣机从高空坠落
砸中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图片显示
洗衣机坠落后已严重变形
3月28日
温州龙港警方发布通报
2025年3月23日4时许
赵某(男,34岁,龙港人)
因与其女友吵架后饮酒泄愤
将其居住的某出租房四楼
一台洗衣机抛下
造成一辆轿车轻微受损
现赵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因高空抛物、坠物
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近期就发生了两起
案例一
2025年3月25日,四川巴中回风街道一小区,江某(男,35岁)、吴某某(男,47岁)因焊接操作不当,致使一块方钢掉落,砸中正在该单元楼下驾驶三轮车的杨某(男,33岁)头部,致杨某死亡,目前两人已被刑拘。
案例二
2025年3月,深圳宝安一住户家的小孩在窗边玩耍时,将一大团湿纸巾从家中抛下,直接砸中楼下私家车车前盖,导致车盖出现一处凹陷,最终赔偿7000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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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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