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罚款、拘役、禁止!叶集最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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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1 16:47:53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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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守住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不正确使用CCC标志、获得认证但符合性和一致性存在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


(一)禁止无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利用软硬件装置擅自提高车速、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禁止虚假宣传。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上述禁止从事行为。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销售及维修单位若发现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请及时自行下架、退货、纠正。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来源:叶集区应急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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