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正在征求您的意见!涉及叶集这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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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5/29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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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叶办发〔2020〕29号)要求,我局牵头编制了《六安市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518室,邮编:237431;
4、联系电话:0564-6488209;
5、邮箱:lansyjqmz@163.com。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区2020年12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叶办发【2020】29号),当年底,各乡镇就完成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2021年1月1日,全区殡改工作全面进一步推进。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下达的殡改任务。2023年,截止4月底,完成628例任务,全区火化率100%。骨灰入公墓比率也不断攀升。但我区公益性公墓远远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主要是:
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均未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孙岗楼峰山公益性公墓、洪集青龙山公益性公墓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三元凤凰山公益性公墓是特殊用地,但土地均未审批,也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面积很小,穴位很少,且配套设施不完善。楼峰山公墓规划50亩,实建只有3.9亩,无管理用房无公厕;凤凰山公墓规划40亩实建只有2亩,无管理用房无公厕;青龙山公墓规划40亩,实建也只有2亩;通往楼峰山、凤凰山的公路会车通过很困难。莲花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停车场、公厕尚未建设。洪集镇、孙岗乡公益性公墓即将用完。三元镇公益性公墓早已用完,目前,逝者骨灰已无处安葬。推进节地生态绿色智慧安息堂建设已迫在眉睫。
按区分管领导安排,3月份,区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赴浙江省长兴县、乐清市学习考察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叶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得到了区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拟在三元镇进行安息堂建设试点。4月份,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再次和三元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民政办主任到长兴县考察学习。4月底,区民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实施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其中三元镇意见为“建议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落实”,该意见予以不采纳,资金建议应由乡镇自筹,区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二、工作目标

本办法确定了叶集区未来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就是: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群众丧葬活动,经区民政局核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乡镇(街道)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安息堂的建设必须满足智慧、绿色等两项条件,智慧就是要实现智慧消防、智慧监管、智慧交通、智慧祭扫(网络祭扫)等;绿色就是要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倡导绿色低碳文明祭祀新方式,倡导移风易俗,推进乡风文明,助力乡村振兴。


三、主要内容

1、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的文件依据和工作目标;
2、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3、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总体布局及分类;
4、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的申报程序及建设要求;
5、智慧绿色安息堂的使用及管理;
6、对违反该办法的处罚;
7、试行时间。


四、主要依据 

起草该实施办法的主要文件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六安市叶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等。


六安市叶集区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群众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智慧绿色安息堂是指经区民政局核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乡镇(街道)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安息堂的建设必须满足智慧、绿色等两项条件,智慧就是要实现智慧消防、智慧监管、智慧交通、智慧祭扫(网络祭扫)等;绿色就是要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倡导绿色低碳文明祭祀新方式。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区发改委、住建局、林业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相关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史河、平岗两街道智慧绿色安息堂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智慧绿色安息堂的建设和管理,并积极与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对接,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制定符合辖区内骨灰存放管理制度和文明祭扫应急预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布点,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原则上户籍人口在3万以上的乡镇布点不超过2处,史河、平岗两街道先共用莲花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一个布点,续建也不得超过2处。
智慧绿色安息堂的建设规模分为三类:Ⅰ类为2万—5万个格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Ⅱ类为1万—2万个格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0亩;Ⅲ类为1万个格位以下,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
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尽可能利用荒废地、贫瘠地、已审批的特殊用地,并积极利用符合新建要求的现有场所进行改造扩建。

第五条  各乡镇建设智慧绿色安息堂在骨灰存放格位总量上应根据辖区内存量骨灰数和今后20—50年预测的新增骨灰数量确定,新增骨灰数量按人口死亡率6—7‰计算,也要预测因建设征迁坟墓需要安置的数量。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应提前总体规划到位,分阶段实施。

第六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程序和手续严格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同时应将下列材料报区民政局初审。
(一)项目建设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选址平面图和项目规划图;
(四)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设施整体布局要求合理,基础设施要求齐全。总平面功能区应包括公共服务区、骨灰存放区和服务办公区,其中公共服务区主要分为前广场、停车场、祭祀大厅、公共厕所等,服务办公区主要分为办公室、信息档案室、应急消防室和值班室等。也可根据所建层数设置消防电梯。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
智慧绿色安息堂防护设计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辐射等,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结构耐久年限为70年。

第八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骨灰存放式样全区统一。室内骨灰格位全封闭(不露骨灰盒),格位面板不放遗像、不标姓名,只设格位编号。格位材质以金属或其它高强度耐火新型材料为主构造。格位尺寸:单格位为42厘米(长)×34厘米(宽)×31厘米(高);双格位为77厘米(长)×34厘米(宽)×31厘米(高)。因征迁安置的,可适当放大尺寸。
骨灰存放架布置间距净宽不小于1.5米,主通道净宽不小于2.4米,布置模式宜为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
骨灰存放间层高不低于3.6米,开间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4.8米。

第九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实行园林化管理,竣工初期绿化率不得低于30%,建成三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乡镇(街道)新建或改扩建的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用地,在符合用地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指标由区统筹解决,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区级智慧绿色安息堂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落实;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骨灰存放登记、格位信息化管理、秩序引导、环境保洁、安全巡察、绿化养护等事务。

第十二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骨灰存放档案信息应智慧化管理和纸质登记入档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的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应设有通信设施,安息堂智能办公系统应设骨灰存放信息管理系统、广播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骨灰防盗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内采取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络祭祀等文明祭扫方式,禁止携带鞭炮、明火、花圈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冥纸、冥币和纸扎等)进入骨灰存放室。

第十五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骨灰存放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跨辖区开展服务。收费标准须经区物价部门审核和备案,收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和日常维护支出。

第十六条  智慧绿色安息堂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骨灰存放管理单位有义务提前1个月告知用户前来进行骨灰处理,用户要求延长使用周期的,可办理续用的相关手续;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届满3个月内,用户未来处理骨灰的,由骨灰存放管理单位报备区民政局后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区智慧绿色安息堂的监管,开展对智慧绿色安息堂的年度检查和考评。对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叶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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