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法排放废气,叶集一公司被罚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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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9/23 10:25:28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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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7072826K

法定代表人:周*龙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9日,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生产时停止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执法书证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告听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7月  22日向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听证申请,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9月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2022年9月19日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集体研究,认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又属于六安市疫情发生后鼓励复工复产期间,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人民币120000元整)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及《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至代理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源: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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