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六安一耕牛撞死骑车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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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9 1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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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死亡事故,一骑车人被撞身亡,其家人认为,骑车人是和一头牛相撞重伤身亡,而耕牛的管理人则认为,这起事故与牛无关,是骑车人自己摔倒。经过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牛伤的检验和鉴定,确定了事情的真相。近日,舒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是否被牛撞击 双方各执一词

2021年6月20日3时50分许,男子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舒城县百神庙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超市门前路段时,与他物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沈某某受伤,沈某某受伤后经舒城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

对于此次事故,沈某某的家人称,当时沈某某是与由道路东侧进入路面的一头牛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当日16时许,管理人姚某某在辖区派出所内认领该牛。沈某某家人认为,姚某某没有看管好圈养的牛,致使牛挣脱牛鼻扣逃走,造成沈某某死亡,姚某某应该承担责任。

据此,沈某某家人将姚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姚某某辩称,其领走的牛是丢失的牛不错,但是沈某某与牛相撞不是事实,没有相撞,沈某某是自己跌倒的,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牛伤进行鉴定 确定被牛撞击

为查明真相,法院调取了辖区百神庙派出所检验牛受伤部位以及姚某某认领牛的视频。

法院查明,2021年6月19日19时许,姚某某拴在家门口塘边的一头牛挣脱牛鼻扣逃走。次日5时许,有3位村民发现一头走失的牛。经百神庙派出所检验,该牛左前腿处受伤并伴有血迹。姚某某对该牛的受伤事实予以确认并声称该牛在走失前没有受伤。

据了解,该耕牛是姚某某于2021年6月4日从王某某处借来耕田,王某某没有要求姚某某支付费用或报酬。

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电动车、牛的检验照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进行司法鉴定,认为电动车与牛发生了接触。

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2021年6月20日3时50分许,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以每小时36至39公里的速度沿舒城县百神庙街道中间实线骑行与迎面走在路中间的姚某某走失的牛发生碰撞。


骑车人超速担责7成 牛管理人赔偿30万

法院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姚某某管理的牛在逃逸期间与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死亡,该案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姚某某作为该牛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沈某某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该道路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沈某某没有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姚某某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姚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姚某某赔偿沈某某家人各项损失计30万余元。


素材来源:安徽商报、叶集在线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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