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六安一女子竟多次偷越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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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22 9:12:15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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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家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边境便道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


同年3月16日,李某某沿边境便道从缅甸老街非法入境镇康县**镇后登记入住**酒店等候,伺机乘车前往临沧乘机。次日13时52分许,李某某乘车途经镇康县**镇**亭时,被**亭附近查缉的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当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通过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11月11日11时36分许,李某某沿中国**口岸车辆入境通道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信息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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