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六安一男子在驾校附近一水塘中,逮了4只虎纹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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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22 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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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裕安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两小时,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万达驾校附近一水塘中,用渔网兜捕获5只青蛙。经鉴定,涉案的5只青蛙中有4只虎纹蛙,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1 只黑斑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相关规定,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为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改,且庭审前在省级媒体登报致歉,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黑斑蛙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均系犯罪行为。但如因法律知识匮乏或贪图眼前利益而捕杀野生珍稀动物,触碰法律高压线,最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青蛙等野生动物随意捕猎,不仅会使蛙声难觅、田园美景受到破坏,也会使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猎捕、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来源|裕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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